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上门做饭、代收垃圾、收纳整理……“懒人经济”市场火爆******
上门做饭、代收垃圾、收纳整理……
“懒人经济”市场火爆,务工者迎就业新机遇
本报记者 张嫱 本报通讯员 李冉
不想打扫卫生,又希望家中干净整洁;不想做饭,又想在家里吃到可口的饭菜……由于生活压力的加重、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年轻人倾向于花钱“买服务”来提升生活幸福指数,“懒人经济”因此走进大众视野。今年春节期间,上门做饭等服务更是异常火爆。
随着“懒人经济”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了许多新兴的行业,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就业热潮,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遇。
“懒人经济”愈发火热
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85后王岳,已拥有3年“跑龄”。据他介绍,外卖跑腿,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接单跑活,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服务,每单的平均配送时间大约在30分钟左右,一天大约跑十几单,一个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时间上可控且比较自由。
随着“懒人经济”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获得新的就业机会,跑腿送货、上门做饭成了农民工就业、打拼的新方向。王岳告诉记者,他刚接触这个行业时,周围从业者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上。当下,跑腿从业人员趋于年轻化,不少农民工选择加入“跑腿”行业,上手快,入行简单,时间可控,只要吃苦耐劳,收入水平可观。
在互联网经济的助力下,一批新兴的针对“懒人”的服务行业正在加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不断为“懒人经济”涌入新鲜血液,一方面可以通过“懒人经济”催生的新职业找到合适自己的新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去挖掘新需求,为自己寻找发展的新机遇。
“我之前一直在餐厅做服务员,经常需要凌晨才能下班。后来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家政行业,感觉市场需求很大,我便转行进入了家政服务业。”来自黑龙江鹤岗的90后黄凤告诉记者,转行家政后,她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学习清洗油烟机、清洗地暖等细分服务所需要的技能,成为金牌家政服务员,找她的顾客越来越多。
“懒人经济”的版图不断扩大
“花钱买便利”的背后,是社会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分工不断走向精细化、专业化。“懒人经济”不仅提供了效率与便利,还促进了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转型。以“懒人经济”衍生出来的各种便捷服务为切入点,收纳整理师、上门美甲师、遛狗师、代收垃圾网约工、上门做饭钟点工等新职业不断涌现,涉及外卖、家政、美妆、按摩等领域。这些前所未闻的便利服务,如今早已屡见不鲜。
为了追赶“懒人经济”的红利,相关家政行业紧抓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丰富起来,将家庭服务品类层层细分。
“以保洁为例,我们除了提供日常家务保洁外,还增加了收纳整理、软装除螨清洁、冰箱等家庭电器消毒清洁细分等服务。为让更多家庭享受高品质生活,我们逐步向育儿、营养、家教、护理、保健等全方位服务扩展。”来自山东青岛的家政公司负责人刘韬向记者介绍。
从市场形势看,市场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呈多元化发展,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了巨大的就业空间。据相关数据显示,家政行业平均工资持增长态势,2021年家政行业平均工资为6972元,相比2020年增长了约21.2%,家政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村妇女为主,40岁以上人群居多。与此同时,家政行业职业稳定性强,知识型家政阿姨高薪日渐走俏。
各方权益保护应成关注要点
“懒人经济”目前处于飞速增长的时期,消费者的习惯已基本养成,大多数用户追求的并不是“一次性”服务,更多的开始要求定期上门服务。相关专家表示,对于从业者而言,既要面临在制造业和服务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所带来的就业结构调整,又要适应新业态、新岗位和新工作模式所带来的技术更新要求,“进入新兴职业一定要清晰自己的职业规划,对想要从事的新兴职业的成长前景与发展空间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慎重的选择。”
刘韬认为,“现在大多数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存在‘短板’,制约了家政服务质量的提高。因此,公司为从业人员增加了系统的教育培训和实操练习,进一步加强他们的文化知识、健康习惯、专业知识等技能提升,还可以通过考取职业资格证等方式来增加收入。”
“懒人”服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仍面临消费者抱怨服务体验不佳、服务态度不好等售后问题。不少消费者也担忧,上门服务意味着要让陌生人进入家中,隐私等诸多安全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业内人士认为,各方的权益保护应该成为关注要点。一方面,消费者应当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通过正规渠道或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平台选择服务。另一方面,对于上门类的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该保存好服务证据,以免产生纠纷。此外,提供上门服务的平台应提前对上门服务人员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消费者也有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相关评价与服务人员的服务信用挂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